娄律党发〔2021〕3 号 中共娄底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娄律党发〔2021〕3 号 中共娄底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娄底市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选派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现将《娄底市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娄底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娄底市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印发<娄底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娄组发〔202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的作用,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指导员是指市律师行业党委、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选派到律师事务所指导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全市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直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的选派、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的选派、管理。 第三条 党建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领导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和群众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确保律师事务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推动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律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推动党建工作规范化发展。对已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的,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建立党组织;不够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积极组建联合党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进行全覆盖。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支部设置、组织生活、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和阵地建设方面达到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指导所派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三会一课”、主题教育、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其中换届选举、接收预备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重大活动一般应到会指导。 (三)做好流动党员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口袋党员”“隐形党员”亮明身份,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加强对未转入组织关系党员的教育管理。 (四)做好律师事务所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发展意见。注重在业务骨干、优秀人才、重要岗位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层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为律师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团结凝聚律师,服务律师事务所发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及时反馈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把广大律师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扩大党在律师事务所的号召力、组织力和影响力。 (六)协助律师事务所运用好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七)及时向选派单位报告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选派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党建指导员选派工作坚持组织同意,以派为主、以选为辅的原则。针对各律师事务所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地域归属(管辖)等党建工作需求,选派为人正派、党性强,具有较高党建工作能力并具备相关律所建设和法律专业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建指导员。 第五条 担任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与律师沟通交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选派办法: 未建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新建一年以内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软弱涣散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标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创建对象,应当选派1名党建指导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全覆盖选派党建指导员。 市律师行业党委统筹选派两名党建指导员到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指导党建工作,实现市直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全覆盖。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党建指导员对联系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做到情况熟、“五个清”(管理运行情况清、队伍情况清、党员情况清、负责人合伙人情况清、未建党组织原因清)。 (二)党建指导员应有工作日志,每月原则上应实地走访一次以上,到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了解掌握律师的思想状况,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和相关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应向选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每年年底应向选派单位进行工作述职。 (三)党建指导员要坚持以引导为主,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善于和律师交朋友,通过交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四)党建指导员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制定党建工作计划,督促律师事务所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统筹兼顾,注意理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使之成为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动力。 (五)党建指导员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派驻律师事务所各种形式的馈赠;不得在派驻律师事务所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不得在派驻律师事务所投资入伙、兼任行政职务和领取报酬;不得泄露派驻律师事务所秘密;不得干预派驻律师事务所正常管理。 第八条 党建指导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每名党建指导员联系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5家。任期满后,经考核能够胜任工作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任期内,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需经本人或派驻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同意。各县市区选派的,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行业党委报备。 第九条 党建指导员实行分级考核。按照谁选派谁管理的原则,各选派单位每年年底对党建指导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可与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同步进行。重点考核党建指导员到岗情况、履职情况、发挥作用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注意听取派驻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书记、负责人、合伙人意见。 第十条 党建指导员考核结果评定。综合年终述职测评与日常工作情况,党建指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由选派单位制定。考核结果应向党建指导员本人、派驻律师事务所反馈,并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党建指导员考核结果运用。党建指导员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排除单位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中选派的兼职党建指导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其当年年度考核可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其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指导员,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作为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对象。派驻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党建指导员,到岗正常、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其派驻工作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两新工委)负责认定。 第十二条 党建指导员工作经费保障。选派单位可为党建指导员联系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配套相应的党建工作经费。选派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为党建指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市直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由市律师行业党委给予每月300元的工作补助,在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选派单位可根据党建指导员年度考核等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市委两新工委当年党务工作津贴或绩效奖励执行),但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党建指导员不得发放奖励,严禁普发、均发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的专职党建指导员,由选派单位比照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薪酬待遇、购买相关保险。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中选派的专职党建指导员在原单位工资待遇、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及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相关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据实报销。派驻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建指导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行业党委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市委两新工委 抄送: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