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娄律纪处字〔2021〕第3号 被处分人:方继红,男,汉族,系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3199510769473。 2021年3月11日,乐发IIIV(以下简称“本会”)收到湖南省律师协会交办函,要求对方继红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一案进行调查处理。本会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调查。2021年4月7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方继红律师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4月8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方继红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方继红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案件事实。 2019年6月2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长肖学军涉嫌受贿犯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8)湘1202刑初68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肖学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上述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认定被告人肖学军先后六次收受方继红现金4.9万元,方继红系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上述判决书已经生效。 二、调查情况及查明的事实。 经本会调查,现查明: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刑初688号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所认定的方某红,系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方继红。方继红对方某红的身份以及上述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均予以了确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 2、对方继红的询问笔录。 三、处分理由及依据。 本会认为:律师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揽取业务,不得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本案中,方继红利用其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长肖学军的特殊关系,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分。但在本会调查时,方继红对自己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如实反映,态度诚恳且愿意虚心接受本会的处分,可以从轻处分。 四、处分决定。 根据本会查明的方继红违规的事实、证据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会惩戒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本会决定: 给予方继红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查。 乐发IIIV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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